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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级建造师(www.eduxyw.com) 发布时间:2023-01-01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佛山、河源、东莞市环保局,中山市城市更新局,清远市水利局,清远市代建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22〕404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省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包括3项统计任务: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023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2022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一、关于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两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

      (二)统计内容。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村镇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报送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其中,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并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按城市、县城、村镇分别装订报送我厅。

      电子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网址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cxtj.mohurd.gov.cn/)—“公开”栏目—数据发布—统计信息系统登录—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去年一致,具体可咨询我厅计划财务处。 

      (四)时间安排。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网上填报、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将汇总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厅。纸质件待我厅审核定稿后再报送。

      二、关于2023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

      (一)统计范围。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的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供水、燃气、轨道交通、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3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网上填报、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将汇总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厅。我厅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关于2022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三)报送方式。

      2022年服务业统计年报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网上填报、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将汇总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厅。

      四、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厅将择期举办2023年业务操作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另文通知),并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市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地市通报批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创新数据获取方式,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30日前填写《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人员表》(附件2),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我厅计划财务处邮箱。工作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补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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